编辑您好!
我于2011年入职,到2022年6月1日离职,在南京一家广告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近11年。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安排我享受年休假,近日公司因疫情效益不好,以我不接受安排的工作为由,公司发出书面警告,将我由原来的网络维护岗位调换到与专业领域不相适应的运营一线岗位,并将工作时长从每周5天调整到每周6天,增加了我的工作压力,导致我被迫离职。请问公司能不能给予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补偿时间从何时起算?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南京许先生
许先生您好:
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依法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至于劳动者在工作后一直未休年假,具体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近11年,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故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考虑到从2011年至2020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从2021年度起算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截止到2022年6月1日离职,结合自2021年起劳动者工作已满10年的现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因此劳动者在2021年度享有10天年休假,2022年度工作了5个月,按照工作月份的占比,折合计算年休假天数为4天(5÷12×10≈4),所以劳动者总共享有14天的带薪年休假期。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是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因此劳动者可以日平均工资的200%乘以带薪年休假期14天,计算出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长达11年,劳动者的被迫离职是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延长劳动时间等原因导致,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容易忽视的主张环节。考虑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长,劳动者在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一并考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这是充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方法。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