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已缴纳社保无法推定已签订劳动合同
芮某于2022年1月3日入职,公司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但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芮某于2022年8月5日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对于他的请求,公司回复称:“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两项法定义务,互不影响。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虽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认为其已为芮某缴纳社保,就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芮某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