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向劳动者发放聘书、与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等情形,是否能够视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进而免去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呢?
【案例】
三方协议无法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小沈在大四下学期与拟录用公司、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毕业当天,小沈收到了入职通知书。现在,小沈到公司上班已经2个月了,可公司迟迟不提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为此,小沈去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对方答复说:之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已确认了其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无需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小沈想知道:事实果真如此吗?
【点评】
三方协议无法代替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其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学校予以推荐和派遣。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构成,并且应具备法定的基本条款。由此可见,二者在签订主体、具体内容等方面均不相同,如果因三方协议发生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处理,只能由民法予以调整处理,故三方协议只是民事合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沈任职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该公司坚持己见,不纠正错误,小沈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