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另攀高枝,我向公司提交辞呈后立马“跳槽”而去。谁知,公司以我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离开工作岗位,该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偿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为由,扣留了我的档案。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梓彤
李梓彤读者:
虽然你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且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公司无权扣留你的档案。
一方面,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在提交辞呈后当即离去,明显与此相违。但是,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档案处理,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第一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上述规定表明,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本案中,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得扣留你的档案。
另一方面,公司就你的违约行为追究赔偿责任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该规定明确表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时可以采取随心所欲的措施,其正确做法只能是通过协商一致、仲裁或诉讼等正当方式来解决,决不能采取扣押劳动者档案的方式逼其赔偿。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