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某驾驶的车辆与魏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已逾60周岁,受伤后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保险公司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于是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虽然李某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但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李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
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