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维护“高温权”:户外作业有限制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2-06-21 09:50

摘要: 劳动者如何维护“高温权”:户外作业有限制。

进入盛夏,高温天气频频来袭。“高温权益”随之成了一个“热”点话题。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有的劳动者对高温权益还存在诸多盲区。那么,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享有哪些权益?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又当如何维护呢?


【案例】


陈某等在建筑工地打工,每年夏秋季节都是他和工友们最难熬的阶段,天气酷热,但工作强度和进度一如从前。为防止中暑,他们提出缩减作业时间等要求,公司负责人始终不予正面答复。


那么,对于劳动者的类似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说法】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除紧急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责任编辑: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还能认定为...

递交辞职信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即将离职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