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在没有实际离职、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依然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依然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者如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都无法推卸或逃避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因工受伤,不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身份也从“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变为“工伤职工”,同时接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保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用人单位不仅不得以劳动者已递交辞职信而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待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应及时请相关部门为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万万不可自作聪明,为逃避责任,单方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一旦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等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