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工伤为由撤销辞职信?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刘业林 发布时间:2022-06-20 15:34

摘要: 能否以工伤为由撤销辞职信?

劳动者所行使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劳动者辞职信只要送达至用人单位,迅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的辞职信送达后,是不能撤销的,即使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也不行。当然,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那么,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发生工伤,双方的劳动关系最后都必然解除吗?这倒未必!主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照这些法条,递交辞职信的劳动者,如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由于之前劳动者已提出辞职,辞职信不可撤销,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应当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如果劳动者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即刻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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