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是该公司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去年以来,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在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可是,公司还拖欠我们几个月的工资,王某此前曾经明确地告诉我们,他没有能力清偿这些债务。
请问:在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能否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责任?
读者:唐丽丽等4人
唐丽丽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王某夫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一方面,本案中的“夫妻公司”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公司虽系王某夫妻两人出资注册成立,但该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其性质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样说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就是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另一方面,王某夫妻必须对欠薪担责。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正因为王某夫妻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他们自己的财产,所以,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欠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