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信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刘业林 发布时间:2022-06-20 17:54

摘要: 对于劳动者来说,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后的三十日,属于“离职等待期”,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言简意赅,现实则纷繁复杂。同样是三十日,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却包含着不一样的意蕴和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的三十日,属于“用工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要安排人手接替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三十日内不经允许不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人手迅速完成工作交接,可在三十日内的任何一天,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


对于劳动者来说,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信后的三十日,属于“离职等待期”,是劳动者的义务而不是权力。劳动者在未来的三十日内,仍需要善始善终,站好最后一班岗,一如既往地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直到用人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满三十日,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在随后三十日的“用工缓冲期”或“离职等待期”,依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用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享受同在职员工一样的权利和保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的法律要件包括:(1)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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