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成都的樊女士来电咨询称,去年12月底,她被某公司聘为翻译,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合同签署半个月后,樊女士因胃溃疡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1个多月。出院后,樊女士及时返回了公司上班,按时完成了公司交给樊女士的各项工作任务。可是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决定将樊女士的试用期延长两个月。樊女士问: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耽误试用时间,能否延长试用期?
针对樊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王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在试用期请病假,单位能否延长试用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不能延长。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在劳动者试用期休病假后,公司如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即延长劳动者试用期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延长,协商一致延长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但试用期毕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考察、相互磨合的时期,劳动者如因病长时间休假,客观上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充分、细致的考察。基于此,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法定最高限以内顺延试用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则之行为,而且劳动者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欺诈、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在《试用期顺延协议书》上签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请长时间的病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试用期的协议有效。
基于实务中存在上述分歧,因此王英占律师建议: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用人单位延长与劳动者的试用期协议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在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在试用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者累计缺勤若干个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