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现行法律法规只对法定工作时间和加班作出了区分,没有涉及值班问题,但实践中值班制度由来已久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劳动者的值班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此时该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值班是否视同加班?应否按照加班给付相应的工资待遇?针对这一系列疑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赵紫安律师于近日接受了记者采访,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司法实践中形成的4项认定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规则】
严格区分与本职工作属同一内容的值班和与本职工作不属同一内容的值班,将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排除在加班之外
罗某是某银行河池分行员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河池分行系金融机构,因安全等因素需要安排网点人员在下班后对本网点的库房进行值班守夜。河池分行安排罗某值班守库期间并不要求其从事相关的柜员业务工作,因此,罗某值班守库并不是其岗位工作内容的延续,应视为罗某接受银行另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因此,罗某下班后值班守库并不构成岗位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
【点评】
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工作。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此,200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