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盒饭引发的“疫日劳权”之争:企业取消必要的就餐条件,职工辞职有补偿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2-03-30 13:35

摘要: 为了厘清特殊时期职工合法权益,本期劳权请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为抗击疫情,企业取消食堂堂吃,改为供应盒饭分散就餐,有人浪费怎么办?”近日,一位劳动者的咨询,引发了不少职工对“疫日劳权”的讨论。为了厘清特殊时期职工合法权益,本期劳权请来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问题五:

外出就餐哪些情况下可以算工伤?

刘芸续问:那么,职工工作期间外出就餐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算工伤?

曾云鹏:看似简单的问题,实则变数很多。目前来说,就是法律界对职工工作期间外出就餐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也是争议多多,各省市裁判不一。

我认为,由于就餐是人类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工作的加油站,职工在工作期间外出就餐,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就餐条件和环境,职工一直在工作期间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第二、用人单位设立的用餐点在厂区以外的场所,职工因此外出就餐受伤,可视为工伤。第三、企业虽然有厂区内的就餐点,但职工受企业指派,外出洽谈业务或执行任务等就餐时受伤,应该为工伤。第四、如果职工上班分为“上下场”的,比如公交职工,有的早班上完回家,下午再去上中班,这种情形出现时,职工外出就餐遭遇交通事故且对方主责,可视为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应该算工伤。

■问题六:

企业取消必要的就餐条件,职工辞职有补偿吗?

从事服务行业工作的于小蕾来电问:企业原来有自己的食堂,职工可以自由选择,现在取消后只提供盒饭,吃不吃就是一套,如果丢弃还要罚款的话,那么,职工能否以企业取消原来的就餐条件为由辞职,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呢?

曾云鹏:职工辞职,无论是在疫情期间还是在平时,只要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履行辞职预告期,无需任何理由。

但职工如果以企业违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有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因此,以不提供就餐条件辞职,显然不符合规定。而以用人单位设立丢弃盒饭罚款的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理由,当事双方可能在裁审过程中会展开剧烈交锋,结果如何,还要看举证依据和裁审观点。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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