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认为滕翼让其亲属代为案外单位运营自媒体违反公司规定,并以其获得非法利益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就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制度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双方在仲裁阶段的陈述,公司认可员工亲属可以在公司平台开设自媒体账户,但主张该行为需要报备及不允许自媒体代运营,就此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滕翼让其亲属代为案外公司运营自媒体非构成利益冲突。另外,根据双方出示的相关邮件、微信记录,可以证明自媒体的开设客户明确知晓与代运营人之间的利益分成比例,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媒体客户就代运营行为对滕翼进行投诉及滕翼实际获得利益。因此,公司解除滕翼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仲裁阶段,双方均认可《绩效等级划分及对应分值》的真实性,该证据显示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4分但小于4.5分的,对应考核评估等级为A。公司出示的《绩效指标》显示2019年第2季度滕翼的绩效考核最终得分为4.1,考核等级为C,此与《绩效等级划分及对应分值》规定不符,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仲裁裁决公司向滕翼支付相应季度奖金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与仲裁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提交OA截图,证明《员工手册》已于2019年5月8日通过OA系统进行过公示。另外,还有银行收付款凭证、内控部调查材料及调查结论,证明滕翼假借代运营的名义私自将账号收益提取至私人账号且拒不返还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涉嫌侵占公司资产,公司令其退还侵占款项并予以辞退。针对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滕翼质证称无法核实《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主张涉案事实发生于2017年,该手册系2019年制定,对此前行为无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系公司单方制作截图,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核实真实性。综合全案证据,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