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翼(化名)所在公司是一家大型网络资讯企业,他于2016年4月8日入职后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岗位为自媒体拓展,职务为拓展副总监,月工资为22000元,另有餐费、话费补助。
2019年7月29日,公司向他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经内控部查证,您于2017年9至12月利用工作便利推荐某自媒体账号开通收益,并由您的亲属代运营该账号非法获得利益10699.05元。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您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现正式通知您,公司即日起解除您的劳动关系。”
公司主张,2019年7月16日,业内人士向其举报滕翼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自媒体账号申请收益,并在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提取该账号收益至个人账户。为此,公司提供内控部门工作人员与滕翼的谈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谈话录音中,滕翼认可让其亲戚高某代运营某单位在公司平台上开通的自媒体,高某分别在2017年9月、11月、12月获得3笔收益。电子邮件显示,该单位工作人员谭某发电子邮件告知滕翼上述收益为税后报酬10699.05元,要求高某提供收款账号及身份证号码,滕翼与高某通过邮件确认如何转账支付该报酬。
此外,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第4条规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该利益是现实的财产利益还是潜在的竞争优势,或者索取、收受、给予贿赂试图从事前述行为,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永不录用。
滕翼不服公司决定,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滕翼表示,其认可上述录音是他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对话,但表示该录音有剪辑,是诱导性的,对录音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电子邮件可佐证代运营行为系经过案外单位同意的。另外,他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从没见过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