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3月,江苏某软件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称,招聘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载明“从事档案的整理、分类、录入校对、扫描、质检、装订等工作;实行计件考核、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平均月薪3000-5500元;享有午餐补助”。陈某获悉招聘信息后投递了简历并参加面试。
2020年3月20日,江苏某软件公司向陈某发送了《录用通知》,明确聘用陈某至该公司档案管理岗位工作。2020年3月23日,陈某报到。同日,双方签订《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该软件公司将数字化项目部分档案整理、数字化工作岗位作为业务外包给陈某;采用分工种,按单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陈某作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社保;软件公司按照协议附件《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的承包单价,根据承包的具体工种,按单价组合成总价进行结算;陈某须主动遵守总经办和班组长的工作安排;软件公司有权发布工作现场管理规范,明确上下班时间、现场纪律及作业规范要求,陈某须同软件公司其他员工共同遵守;陈某在承担业务外包项目现场,必须以软件公司员工身份开展工作……《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另通过附件《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列明了各类型工种的计价标准。但陈某并未办理任何个体户登记手续。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陈某在软件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扫描、录入、装订等工作,并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软件公司依据《个体户外包业务计件标准》,根据陈某的工作量、出勤和出差情况,向陈某支付了报酬。2020年6月28日,陈某以软件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陈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与江苏某软件公司自2020年3月2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支持了陈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常常采用签订承包合同、承揽协议、劳务合同等方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书面合同就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劳动关系。
认定陈某与江苏某软件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陈某是适龄劳动者,江苏某软件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主体适格。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双方是否本着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进行了招聘、应聘、录用工作。本案中,江苏某软件公司以招聘劳动者的意思发布了招聘信息,陈某以成为该软件公司员工为目的参加了面试并入职,双方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进行了招聘、面试、录用活动,双方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三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是否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即是否需要考勤、是否接受考核、是否领取各项员工福利待遇。本案中,陈某在职期间接受软件公司的考勤和考核管理,软件公司为陈某发放了全勤奖、出差补贴和饭补,双方实际已按照劳动关系进行了履行。
据此,法院认为,江苏某软件公司在招用陈某后与陈某签订《个体户外包业务协议》的行为系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陈某与江苏某软件公司自2020年3月23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江苏某软件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据此支持了陈某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请求。
(作者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