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张2019年2月份入职天津某公司从事司机装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未给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小张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
公司主张,《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属于主动辞职,无权获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赔偿,公司只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小张主动辞职,是否能获得失业保险赔偿?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辞职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小张的情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