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8月,发包人与承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承包公司以其作为施工单位的名义成功办理了相关工程报建、施工等手续。同年9月,承包公司将同一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约定由包工头负责组织人员施工,承包公司向包工头支付工程结算款。2022年1月15日,包工头在工地检查施工情况时,不幸猝死。那么,“包工头”在工作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规定,本案承包单位在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同一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约定由包工头负责组织人员完成施工,并承包单位向包工头支付工程结算款,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参与并承担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甚至直接参与具体的施工工作,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本案的“包工头”在工地检查施工情况时,不幸猝死,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享受承包单位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履行承包单位的义务,及时为其招用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保障因工伤亡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