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举措。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可以从四个方面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升级完善。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举措。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这为下一步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
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可以从四个方面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升级完善。
一是强化资源集成,提高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效能。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法院信息化基础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正在全国法院稳步推进,线上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线下诉讼服务中心已覆盖全国多家法院,相关工作机制已稳定运行,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以全面推广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调解为契机,加快与法院现有信息平台系统和工作机制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优化制度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工会参与调解、化解纠纷的工作潜能。目前,各地工会组织已经在实践中探索了很多有益做法,推动工会与法院的联动协同机制稳定化、常态化运行。例如,甘肃省白银市总工会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在白银中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纠纷化解窗口,由工会选派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入驻,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一站式解纷服务,有序推进诉调程序对接、诉前调解司法统计、劳动争议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
二是夯实组织基础,切实强化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劳动争议解决的专业性要求参与纠纷化解的人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关键在于发展专业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一,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打造业务能力强的多元调解队伍。第二,会同人社部门、法院,通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新型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提升调解员的综合调解能力,并开展业务交流,促进裁审标准明晰化、统一化,为调解工作指明规则。第三,推动构建源头治理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组织优势,协调各方资源,为专业化的调解组织提供有力经费保障。2019年以来,湖北省总工会对每个试点地区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用于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由各地总工会按季度审核、发放,有效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第四,积极引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拓展工作职能,延伸服务范围。例如,在诉前阶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与人民法院一起承担劳动法律宣讲、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心理疏导等工作;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起诉人和法院之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知识辅导、诉讼风险提示等方式,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辅助开展诉讼指导工作。
三是善用制度权威,加强柔性解纷刚性保障力度。多元化解的“柔性”治理,并不排斥“刚性”措施的运用。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程序安排,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担保金负担可能成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保全的障碍。因此,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如何细化完善保全申请机制,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考虑的维权举措。浙江宁波针对小额劳动争议案件,探索采取诉前“免担保”措施,对5万元以下金钱给付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确属经济困难的,由工会组织提供担保或保证后,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快执,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多元共治,不断提升诉源治理法治水平。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并不意味着任何纠纷都要打官司,应当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低成本、跨地域的多元解纷方式。解决纠纷不是法院一家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时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需要树立“多元共治”的思想观念,健全诉源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尚无全国性立法,但在地方立法层面,已经有了诸多有益实践。2015年5月,厦门市出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6年7月山东省出台关于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之后,黑龙江、福建、安徽、四川、吉林、海南、辽宁、贵州、河北、上海、武汉、深圳等省市均出台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在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立法论证研讨、起草草案建议稿,为诉源治理机制的法治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工会法已经修改,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借助此次修法契机,全面梳理和总结各地在地方性立法中的成熟机制,结合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将实践检验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普遍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会职能,加强机制配套,为下一步深化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注入新的动力。
(作者单位:杨敬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