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些典型案例均为2021年已审结的案件,且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中,“邓某与某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典型案例涉及劳动争议。本期劳权声音,特别邀请了案件的主审法官及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评说。
劳动者辞职被拒后自行离职,公司将其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案件承办法官黄皓)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公司明确拒绝后,仍自行离职。此后公司以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到底属于辞职还是被辞退?
2020年3月初,国内新冠疫情逐渐得到控制,上海开始复工复产。3月5日, 某公司经与员工小李协商,指派其前往国外出差。根据防疫要求,小李需在第三国隔离一段时间。公司遂为小李准备了60个普通的医用口罩,并购买了第三国和目的国的境外旅行救援保险。小李称,到达第三国后,发现陆续有前往该国旅游的游客被确诊患新冠肺炎。3月9日,小李以缺少个人防护用品和意外保险为由申请离职并立即回国,但公司予以拒绝。3月10日,小李自行回国,并按照防疫要求隔离。3月11日,公司以其未履行出差工作职责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小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未支持他的请求,小李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小李的离职未经公司同意故不生效,因此未认可小李辞职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上海二中院改判公司无需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二中院民庭副庭长黄皓告诉记者,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小李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即生效,无需公司的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在小李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在3月9日小李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解除,因此公司在此后发出解除通知已没有法律意义。
“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辞职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黄皓表示,本案中,小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离职,但公司在非疫情高风险地区为小李准备的普通医用口罩足够用于防护,且为小李购买了意外保险,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该项义务,故小李主张辞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产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上海二中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二中院民庭法官助理蔺皓然解释说,本案中,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若理由成立,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所以,劳动者主动离职后,其仍认可用人单位辞退行为,系欲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再行辞退劳动者,系欲“以儆效尤”。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存在用人单位再行辞退,因此需要判断劳动者提起离职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辞职的,无论理由成立与否,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劳动关系解除。”蔺皓然说,疫情之下,每个人的生活都受到影响。诚然,生命至高无上,但企业和社会的运转也不可能中断。一些处在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比如医护人员、军人等,因职责所在,使命使然,义无反顾冲在防疫抗疫第一线。作为普通劳动者,虽没有义务在抗疫第一线工作,但仍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