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奔丧竟被辞退,用人单位需明晰管理权边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2-03-17 16:13

摘要: 上海二中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出炉,两起由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谁对谁错。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些典型案例均为2021年已审结的案件,且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中,“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案例涉及劳动争议。本期劳权声音,特别邀请了案件的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说。


为父奔丧竟被辞退,用人单位需明晰管理权边界


(案件承办法官陈樱)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返沪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人民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二中院民庭入额法官陈樱介绍说,王某请假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最终,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王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旷工。


纵观该案件,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而关于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上海二中院认为,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级高级法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王安表示,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尽孝道担责任既是人性使然,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本案判决,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纠正了企业在用工管理认识上的偏差,向社会清晰地表明司法所追求和倡导的价值取向。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利益平衡。” 陈樱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地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 “我们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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