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每月工资有五千多元,但拿到的加班工资却不太对劲。日前,职工韩女士向本报求助,想了解一下加班费究竟该怎么算。
据韩女士反映,她于去年下半年应聘进入现在的公司,老板说好,除了基本工资5000元和绩效工资,还有饭贴等等。一进公司她就特别忙,时常加班加点,算下来每月都有五六千元到手。今年春节,她又被安排加了四天班,到了3月份的发薪日,却发现收入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她去打听了加班费的事儿,从同事口中得知,按照公司的规定,双休日加班也就给100元一天的补贴,法定节日加班也就给150元一天的补贴。这么做对吗?她有点诧异。另外,“妇女节”那天她在公司忙到了下班,公司也没给她半天的休假,那公司是不是也该给她算加班费?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对韩女士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首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根据规定,像韩女士这样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最后,哪些是需要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在这些节日安排职工加班,需要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对于在这些日子正常工作的职工,根据规定,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