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多地进行了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改工作。各地方案中均对延长女方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做出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引发社会关注,除生育相关假期延长所带来的利好外,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也成为关注焦点。生育是关乎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发展的大事,应建立多元参与的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提高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压力,提高生育意愿的同时维护女职工就业权益。
一是生育相关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成本。以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其规定除98天法定产假外,女方还有60天生育延长假,男方有15天陪产假。男女双方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经所在单位同意,女方假期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按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有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首先,国家规定女方的98天法定产假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北京市规定,二孩政策下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三孩政策下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目前未被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双方协商增加的1至3个月生育假期,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其次,男方的15天陪产假、男女双方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均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陪产假期间的工资需由用人单位承担,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暂无规定。另外,北京市还规定夫妻双方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这种调整也有可能涉及生育假期调整的成本支付问题。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地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不同,但都无法覆盖所有生育相关假期。
二是生育相关假期的替代用工成本。三孩政策下,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延长,用人单位因此需要调整工作安排,让其他职工分担或增加人手,会产生相应的工资支出及替代用工的培训费用等成本。
由此可见,生育假延长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回避聘用女性,从而伤害女职工就业权益。对女职工个人和家庭而言,若生育假延长但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不变,收入减少会使家庭经济压力变大,进而影响生育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