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因担心公司就业歧视,在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未婚未育的事实。她在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均填写自己已婚已育。在职期间,小雪结婚并怀孕。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以小雪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雪承认自己未如实填报个人生育情况,但认为该行为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用人单位知情权是受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的,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受限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仅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果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婚育等信息,劳动者可以不向用人单位报告或说明,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但另一方面,女职工是否生育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否则就存在就业歧视,违反平等就业的原则。即便女职工虚假陈述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