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在一家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产假结束后,金女士未回到单位上班,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个月后,公司以金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金女士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金女士的劳动关系。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特别保护非“万能”护身符
女职工享有法律特别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辞退,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