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陈女士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餐饮公司所属的各门店。工作以来,陈女士一直在上海某门店上班。2017年12月,陈女士收到通知,要求其次月调动至广东某店工作。陈女士以“正处于哺乳期”为由拒绝调动,继续在原门店上班。 餐饮公司以陈女士“不服从公司合法的工作调动”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判决餐饮公司解除陈女士劳动合同违法。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公司应对调动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单方面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权利不能滥用。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尚在哺乳期内,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公司将她调动至广东工作,显然缺乏合理性。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包含了广东门店,不属于调整工作地点的说法难以成立。
在劳动合同解除上,公司认为陈女士不服从工作调动,属于旷工,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上,陈女士在收到公司通知后,就明确告知调动工作地点会影响对婴儿的正常哺乳,希望能在上海继续工作,该说法具有合理性。且陈女士不同意公司调动后仍前往原工作地点上班,餐饮公司据此认为其旷工的说法难以采信,故法院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