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生育双胞胎并休产假后,她回到工作岗位,并开始享受哺乳假待遇,每个工作日申请1小时哺乳时间,公司予以批准。后来,小王了解到生育两子所享受的哺乳时间应该为每天2小时。她向公司提出,应将未休哺乳时间结算为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小王是自愿放弃1小时的哺乳时间,公司并未拒绝她申请2小时,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哺乳时间属于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享受的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与加班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保护措施。女职工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一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其使用,一是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用人单位也未安排。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