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物品的出入库盘点工作。2021年,医院确认张女士怀孕。几个月后,张女士身体乏力,医院给出具了不适宜继续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证明。
为此,公司将张女士调到办公室做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将其工资由每月6000元降至4500元。对此,张女士虽认可公司的调岗安排,但不认可降薪决定。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对“三期”女职工降薪属违法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充分照顾,对女职工因“三期”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应具有容忍度。在减轻劳动强度的同时,应维持其原有工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