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5月10日,李女士与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了李女士的请求。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但是,在2021年5月20日,李女士发现自己居然怀孕了,考虑到怀孕后重新找工作比较困难,她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司法实践不认为此情形可撤销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三期”内,即可达成有效的协议。即便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女职工才发现自己怀孕事实的,司法实践一般不认为此种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对“三期”女职工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会支持。
除非女职工有证据证明协商解除协议是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才能构成可撤销的理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职工应对被欺诈、胁迫等情形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