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2021年8月,汪女士怀孕。10月底,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告知她,11月公司将不再续聘。公司还表示,因为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所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普陀区总工会朱雪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解析:“三期”内劳动合同不得因期满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理由及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女职工哺乳期届满。也就是说,除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汪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