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灵活就业群体等参加生育保险。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参保率大大提高。但是还有大量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者没有被覆盖在内。因此,应不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探索推动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分担生育假成本。
二是扩大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将生育奖励假期、陪产假、共同育儿假等覆盖在内。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仅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98天产假,不包含或不完全包含各地政府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结余率14.97%。在这种情况下,将生育奖励假期、陪产假等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男性在生育中承担更多责任。
三是增加政府对生育的各项现金补贴。生育是关乎国家社会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应在生育假成本分担中承担更多责任。目前我国仅有个别地区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政策,比如江苏规定,其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此外,还应探索包括育儿津贴等在内的其他现金补助形式。2021年7月,四川攀枝花市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本地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直至孩子3岁,是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四是通过税收调节政策分担生育假成本。目前我国政策规定,用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包括育龄女性产假工资支出、产假替代用工支出等在内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可进行税前扣除。未来可以采取更多正面激励政策,降低职工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生育假成本,比如在女性就业比例较高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税收减免试点;探索将0至3岁托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