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焦点】
多角用工模式,模糊劳动合同认定标准
“互联网+”促进了商业生态快速发展和演化,以外卖平台为代表的平台经济,为规避市场变化引发的用工风险,自我调整运营模式,催生了代理商模式等新业态用工来逐步取代传统自营模式。随着区域代理商乃至多层劳务外包的引入,平台、代理商及劳务外包商对骑手分别施以线上或线下不同程度之管理,形成了多角用工模式。
从以上两起案件来看,平台多角用工模式下实际用工主体认定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新业态用工常常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层层分包、转包等形式编织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割裂劳动合同的直接交换关系。”
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樱表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标准,应以实际用工为准。平台多角用工模式通过合作、外包甚至多层分包、转包等形式割裂了劳动合同直接交换关系,因用工链条涉及多企业主体导致劳动管理职能分散。
判断实际用工主体应突破劳动合同表征之局限,以劳动实质为优先原则,从仅有单一主体的劳动者一端考察多主体的企业一端,以劳动管理程度比重为核心依据,辅以各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