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护“困在系统里的人”

来源:青年报 作者:蔡娴 发布时间:2022-03-11 16:24

摘要: 谁是实际用人单位?谁来保证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多方逃避赔偿,骑手遭遇工伤谁来担责?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用工链条涉及5家公司,均否认与骑手存在劳动关系,他到底属于哪家公司?记者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蓝骑士”小曾在一次外卖送餐途中不幸摔伤。通常,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需先确定用人单位,但小曾却陷入了一张法律关系的暗网:小曾每天披着A平台的蓝色外衣,在B公司的承包区域送餐,劳动合同与C公司签订,工资由C公司、D公司、E公司轮流支付。事故发生后,C公司被吊销,其他公司均否认与小曾存在劳动关系。


小曾陷入了权益无法救济的陷阱之中,小曾称,B公司为他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并要求其自行进行伤残鉴定。为获得工伤救济,小曾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小曾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小曾诉请,小曾诉至上海二中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小曾与B公司存有人身及财产依附性,B公司已成为实际用工主体,最终确认小曾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小曾得以获得工伤救济。


然而,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通过外包公司App注册成为外卖平台骑手的张某,在酷暑下的午餐高峰时段,突发脑出血,从电瓶车上滑下晕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夏日高温天气送餐,劳累过度,因中暑引发脑出血死亡,属于在工作过程中猝死,应得到工伤赔偿。但平台并未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赔偿。平台称,由外包公司管理平台骑手,因此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包公司亦以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某的家属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外包公司与张某成立劳务雇佣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外包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在送餐过程中死亡,责令外包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某的家属坚持认为平台采用外包方式用工,逃避法定雇主义务,导致骑手自担风险,显属不公。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平台并非纯粹的居间者或中立的服务提供方。骑手通过平台接单后,平台会抽取相应比例的费用,因此平台不能只受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案件达成调解,在外包公司支付的补偿之外,平台也支付一笔补偿款。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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