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仲裁裁决要握住“不能胜任”的法律要件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11 09:34

摘要: 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多方面考虑因素。

【专家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长征:


网约车司机虽然是新业态劳动者,但是当网约车司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并无任何争议,因此基本上可以当作传统的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来分析。


仲裁裁决要握住“不能胜任”的法律要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者调换岗位,鉴于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8号指导案例中,即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的“裁判要点”指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岗位考核要求,但是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是要综合分析劳动者工作能力、劳动条件、岗位特点以及工作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仲裁裁决在这方面还可以加强一点,更加明确地指出劳动者未达到岗位考核要求,并不等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今后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争议。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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