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被告知原始档案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员工必须赔偿吗?近日,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的务工者陶某举就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他将原单位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陶某举无需向原单位赔偿损失。
法官指出,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仅应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口头约定工作内容,经济损失怎么办?
2018年9月,陶某举在经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娟介绍,到该公司上班,负责档案整理、考勤、制作考勤表、工资表,还有厨房、车辆的保养记录及加油记录。试用期每个月5000元,转正后6000元。
入职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陶某举的工作内容和职务均是双方口头约定达成,对“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并未进行约定。
第二年年初,陶某娟告诉陶某举,除了原本的工作之外,他还对仓库负有监督的责任。同年7月,陶某举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在9月离开了工作岗位。
2021年1月,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向麦盖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陶某举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定赔偿重大经济损失39万余元;陶某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裁定赔偿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作出裁决,陶某举赔偿公司重大经济损失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