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也到了离职季,员工在向公司提出离职时,需要填写离职证明,并由公司确认后,完成相关离职手续。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一起案例:一位在某银行工作的员工在办理离职时,填写了离职证明,当时银行的人力资源部确认签字,但在一个月后,该银行以该员工存在失职等理由,暂缓其离职手续,直到调查完成。由于该员工已经要入职新公司,如果迟迟无法办理新的入职手续,新公司将取消录用。为此,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在离职期间,员工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杨某入职某银行。2017年2月10日,成都某公司向杨某发出《入职通知书》,邀请杨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并按以下内容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聘用职位为专职董事,合同期限三年,被录取的员工请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并携带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通知将作为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2017年2月15日,杨某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7年2月17日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杨某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2017年3月9日,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杨某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立案审查的通报》,对杨某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决定对杨某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调查。《该银行员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人员的离职审计由法律合规部进行,对离职人员进行离职审计时发现该人员存在未解决问题的,应暂缓办理离职手续,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2017年6月5日,成都该公司向杨某发出《关于待入职员工杨某延期入职申请的反馈》,杨某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某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取消录用。
对于这样的情况,2017年7月13日,杨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2、银行向杨某赔偿因未向杨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观点
随后,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银行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银行向杨某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64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首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其次,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并非阻却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银行有权对杨进行问责调查及离任审计,杨亦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问责调查及离任审计,但问责调查与离任审计均应有合理期限,且杨是否离职与银行进行问责调查和离任审计并不冲突,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杨办理离职手续。
专家解释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员工有权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应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此外,从法律规定而言,用人单位无法限制或延缓员工辞职(个别地方有脱密期的除外)的,员工辞职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也是无条件的附随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有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