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去年年初,我入职了一家贸易公司并被派到子公司工作,当时明确我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均由子公司代发。但半年后我的绩效工资开始大幅下降。对我提出的异议,子公司的王经理各种推诿,到了12月甚至以我们对工资金额有争议为由停发了工资。元旦过后我就向王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她却说要提前30天申请,马上过年了,找不到人替我。而且我是借用的,这事她管不了。我只好拿回了辞职报告,一边工作一边找贸易公司领导反映。在多次反映均无回音的情况下,我于1月25日将辞职信寄给了贸易公司,要求支付克扣、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领导却说,劳动关系在1月初因我辞职已解除,公司无义务支付此后的工资,此前工资问题他们不知情,也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请求能获支持吗?
读者 小魏
小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存在其他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系与贸易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贸易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对你进行工作安排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贸易公司对借用单位拖欠你工资不闻不问是错误的,你于1月25日依法向贸易公司提出辞职及主张欠付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据。而1月初,你虽也曾提出辞职,但该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借用单位而非贸易公司,且遭拒后你即收回辞职报告,仍继续原来的工作。贸易公司称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1月初已经解除并不愿支付至1月25日的工资并无依据。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