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一家企业的员工在下班后,因未回复工作群里的消息,全员遭到罚款。该企业对此回应称:处罚是根据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的。这是一桩工作事项“绑架”业余时间的典型案例,企业所谓的规章显然过于任性,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首先,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要有明晰的界限,这是包括《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所规定的。如今多少职场中人白天在单位“线下”工作,晚上在家“线上”工作。平日里“996”,好容易盼来了休息日,工作群还要照顾到。如此劳动强度只会让员工“精神难放松、身体被掏空”,身心俱疲的劳动者,谈何获得感和幸福感?
再有,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不能任性,必须以不违背国家法律制度为前提。员工仅仅是没有回复群消息,就要全员接受罚款,这样盛气凌人的“霸王条款”是蔑视法律,更不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盘点职场里的“霸王条款”真可谓五花八门,有对员工的婚姻、生育时间强加干涉的;有约定工作年限、签订“竞业合同”的,未达年限要缴纳“违约金”,还要束缚员工在行业内跳槽;更奇葩的规定,连员工上厕所的次数、电脑桌面的图标数量都加以限制;还有的企业在新春开年之际与员工签署所谓“军令状”、约定“不成功便离职”等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之所以存在,暴露出某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这种法律意识淡漠,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自“无知”,企业管理者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真的是不了解不知道,因此便“无知无畏”;另一种是“无视”,明知道企业的“霸王条款”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却“我有钱有权我任性”,我可以自定“家法”。
对这些“无知无畏”或“无视任性”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广大劳动者,唯有拿起法律武器,该制裁的制裁,该维权的维权,才能制止他们的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