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可是,员工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没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案例对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3】隐瞒事实真相,不能认定工伤
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后,公司要求她以自己在外不慎摔伤为由就医,并以此通过医保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进而减轻公司的负担。李女士认为,此举并没有让她自己吃亏又能照顾公司,便爽快地答应下来。
事后,公司拒绝为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她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公司又以其在病历中的自述为依据,否认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因李女士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证据,工伤保险部门也认为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证明内容是其所受伤害源于自行外出时不慎摔伤,并通过医保报销了相关费用。如此明确的证据链条,只能证明李女士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其之前所作所为等于是自找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