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劳动者为何难以享受工伤待遇案例一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2-01-22 11:00

摘要: 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外出并非办私事,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可是,员工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没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案例对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员工举证不能,工伤难以认定


严女士是一家公司员工。2021年3月7日,她得知闺蜜有一单生意要交给公司。为提前了解一下情况,她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向同事说明这一情况就驾驶摩托车自行前往。不料,她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她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然而,公司以她系私自外出、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公司办事为由,否认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不承认严女士外出是为公司办事。因此,严女士必须对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严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外出并非办私事,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严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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