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劳动者为何难以享受工伤待遇案例二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2-01-22 13:00

摘要: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可是,员工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却没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为什么呢?以下案例对其中的原因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2】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用工关系


江女士丈夫前往公司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便因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尽管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公司以江女士丈夫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江女士丈夫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因为是第一天上班,公司并没有向其发放工作证、服务证,更没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故其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点评】


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收集、保存相关依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在这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江女士丈夫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证据,想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困难也是不可能的,如此一来就给公司创造了“赖账”的机会。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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