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确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困惑,本期劳权周刊2、3版刊登的计算职工月工资时,企业使用的“正算”与“反算”之术,只是其中之一。此外,工伤认与不认、兼职人员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类似的争议与矛盾还有不少,甚至法律部门的判断也会南辕北辙。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困惑,盖因新业态、新产业不断出现,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多样化、复杂化;案子成因与经济政策高度关联,因经济走势也会产生一些新情况、新动态;劳动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呈现综合性和交叉性,对抗激烈;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参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较多,有些还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文件,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甚至还有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一切,当然有赖于加速立法。但这一切,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在这个过程中,依靠各级工会组织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是“正算”与“反算”这样的困惑,还是其他各种困惑,其主要矛盾是标准不一,而通过这一制度,完全可以统一产业、行业、系统或企业的标准;有了统一的标准,就有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公平正义就有了希望。
因此,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责任人,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领域该出手时就应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