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加班,为什么有的加班费多、有的加班费少、有的甚至没有?究其原因是相关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加班工资。以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详细分析了企业在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以澄清一些劳动者在这方面的疑惑。
【案例3】
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无权索要加班费
肖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外勤配送员,工资按照配送单量、单件重量、单件配送距离等标准核算,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底薪+配送提成。日常工作中,公司有外勤配送业务就叫肖先生,没有业务便由肖先生自行安排自己的事务,公司对肖先生也没有考勤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肖先生在“八小时之外”上班,能享受加班工资吗?
【点评】
肖先生不能享受加班费。
本案涉及到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该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肖先生的工作情形与上述规定相同,属于公司不定时工作人员。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对员工的上班时间没有要求,而工作时间属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所以,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外,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通常不适用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亦即没有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