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加班,为什么有的加班费多、有的加班费少、有的甚至没有?究其原因是相关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加班工资。以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详细分析了企业在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以澄清一些劳动者在这方面的疑惑。
【案例1】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有权索要加班费
刘女士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女士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对此,公司规章制度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在实际中公司经常要求她实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且一周工作6天。
针对这种情况,刘女士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点评】
刘女士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由国家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对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果其安排劳动者超时劳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就加班工资而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刘女士所在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在其超时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