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方式不同案例二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2-01-08 11:18

摘要: 所谓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是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

同样是加班,为什么有的加班费多、有的加班费少、有的甚至没有?究其原因是相关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加班工资。以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详细分析了企业在执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方式,以澄清一些劳动者在这方面的疑惑。


【案例2】


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超时工作应付加班费


小孙所在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因工作岗位、工作特点不尽相同,该公司对不同的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其中,有的员工实行缩短工时制,有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的员工实行计件工时制。


相应地,由于实行的工时制度不同,小孙等人在发放工资时提出了疑问: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同样是为公司工作,为什么有的员工有加班工资、有的没有?为什么会这样?


【点评】


公司对不同岗位员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并依据不同情况支付加班的做法并无不当。


在这里涉及到的是特殊工时制问题。所谓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是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其主要类型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等。


由于工时制度不同,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员工的待遇也有所不同。实行缩短工时制员工的工作时间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因工作时间不足,当然不存在支付加班费问题。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只有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总额时才存在加班费,而且其延长时间的工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超时部分可以按照150%的比例计算加班费。对于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员工,其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的,如果其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属于安排员工在超过法定时间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梁嘉蕾,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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