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我是一家私企会计,一个月前,我下班回家途中,不小心摔了一跤,摔成骨裂,就诊后,医生给我开了病假,嘱我一定要多休息。谁知,才过了3个星期,由于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就催我终止劳动合同,但我在养伤期间,不说人无法去单位,就是能去,用人单位也不能苦苦相逼吧。
我面临的这种情况,如何应对呢?
叶诗
叶诗:
您好。关于您的提问,我们可以明确告诉你,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你完全可以拒绝。
职工因病或负伤休息,虽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但人吃五谷杂粮,岂能永远保证无病无灾?而劳动法律法规对这类情形也做了保护性规定,一般来说,职工在正规医院合法开出病假休息单,单位应该让其病假。至于医疗期可以享受多久时间?上海与外省市还是有所区别的。根据上海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同时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当然,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就你的情况而言,即便是按照你劳动合同期三年来算,你的医疗期也不止3个星期。在医疗期内,就算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终止,也不能立即执行,而是要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将终止劳动合同行为顺延至职工病假结束或医疗期结束。
因此,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无理要求,你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情况,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地区工会组织或企业工会组织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