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因工作需要违规查询同事的隐私信息,用人单位就此认为该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操作合理吗?
杨某于2015年1月5日入职某科技发展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高级产品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2019年10月14日,杨某非因工作需要查询他人行程轨迹信息,被同事举报至风控合规部立案调查。次日,风控合规部调查员约谈杨某,并对谈话做记录。杨某承认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公司授予的查询权限,多次登录公司出行系统,违规查询公司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
2019年11月,该公司以杨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示程序)中,关于禁止非因公目的获取隐私信息和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保存或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的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认为,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发展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因工作需要违规登录查询系统,获取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严重违反了科技发展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科技发展公司以此为由将杨某辞退,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杨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