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与我达成用工意向后,基于彼此相距很远,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到岗后,虽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到上述电子劳动合同,但彼此一直没有形成纸质版。
请问:我能否因此向公司索要未书面签约的双倍工资?
读者:吉丽丽
吉丽丽读者:
你不能向公司索要未书面签约的双倍工资。
一方面,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鉴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民事活动,且不在禁止情形之列,加之你与公司同意采用对应方式,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所涉电子劳动合同基于随时可以调取查用,无疑具备书面形式的法律特征。
再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该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劳动合同具有书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