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延协议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杨涛,周丹 发布时间:2021-12-23 15:23

摘要: 在法定顺延事由消失后,用人单位有权与您终止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20日,我入职某网络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从事综合办文员工作。2021年9月我怀孕,根据医生建议向公司请假在家保胎休息,公司鉴于该情形决定与我顺延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顺延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0月31日到期,考虑到乙方现已怀孕,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请问律师,等法定继续履行情形消失时,我能否以自己与公司连续2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读者袁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结合您所陈述的事实而言,是否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顺延协议书》的性质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公司与您于2021年9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不是续签劳动合同,而是基于法定情形的顺延,而在法定顺延事由消失后,用人单位有权与您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您法定顺延劳动合同的事由消失后,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情形与您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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