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调整岗位能再设试用期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2-01-06 09:44

摘要: 我们公司这样再约定试用期合法吗?我该不该接受调岗呢?

乔法官:


我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科技公司,因为公司效益不错,入职时经过几轮面试才拿到OFFER,又经过了半年的试用期才转正。这几年我在设计部绩效考评一直都不错,慢慢从普通组员做到了小组长。对我的成绩有人肯定,也有人心生妒忌。上周,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表示明年年初公司将成立新的研发部,想让我去负责,收入会相应提高,但同时又讲,新岗位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虽说提职加薪是好事,但我心里却不大踏实,担心是有人想把我挤走,也担心试用期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反而丢了饭碗。另外,不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我们公司这样再约定试用期合法吗?我该不该接受调岗呢?


读者严女士


严女士: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用人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考虑到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立法部门的相关同志亦多次明确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以及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否定。


你们公司欲安排你负责新部门工作,系对你一直以来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其再与你约定试用期有违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定试用期的相应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前后岗位均不胜任,才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按你所述你调动系升职,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接受调整,建议你结合个人能力、特长、今后发展规划等进行综合考虑,自己再做决定。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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